没有应尽一天义务的继子依法仍能有条件继承继父遗产!

时间:2023-05-27 10:42:29  热度:0°C

李子荣

……2017年,***查出肠癌的时候,已经67岁了。住院32次,放疗化疗,西医院中医院,进进出出,与病魔抗争207天后,2019年9月,***走了。

在这207天里,陪伴他的,除了老伴伍女士外,还有女儿臧韵一家。住院期间,女儿臧韵以及女婿不时到医院看望,外孙女也去医院看望外公,让同病房的病友们羡慕不已。

细心的读者可能已经在嘀咕了,臧韵是***的女儿吗?她为什么不姓丁或者随妈姓伍?她的确不是***的亲生女儿。

臧韵是伍女士与前夫的女儿。2004年丁某与伍女士再婚时,臧韵已经24岁了,但她一直随母亲与***一起生活。虽然是再婚家庭,但臧韵一家与继父***相处得很好,臧韵一直喊她爸爸。5月22日,记者在伍女士家采访时,***已经去世四年,但还能看到***的遗物和他们一家人的照片。

在臧韵的手机里,还有很多以前一家人外出旅游的照片,在厦门的鼓浪屿,在丽江的玉龙雪山,照片里的一家人其乐融融。

母亲伍女士眼睛残疾,病中的***,基本上是臧韵夫妻俩照顾的。***的后事,也是臧韵夫妻俩料理的,包括购买墓地。生养死葬,女儿该做到的,臧韵都做了。

▲***、伍女士和臧韵外出旅游的照片

变更房产时得知继父有个继子

***生前做灯饰生意。1999年他与丧偶的伍女士相识,不久就住到伍女士的家里。2003年,***按揭买下了黄浦江边的一套房子,产证上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字。2004年,他跟伍女士领了结婚证,终于名正言顺地把伍女士娶回了自己的家。

在臧韵提供的一段录音中,***生前曾经说过,让臧韵把她和她女儿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去。***去世后,2020年夏天,臧韵才开始着手变更继父留下的这套住房的产权。

我到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的窗口去了解情况,工作人员告诉我,要提交哪些材料,随后,我就把那些材料都送了过去。没多久,那边的工作人员告知我,这房子的产权有点儿复杂,因为审核材料时,发现我爸还有个继子吉先生。”

对于这个继子,伍女士说,她隐约知道,那是很久以前的事,而且她也不认为吉先生与***还存在继父继子关系。后来,***下达的判决书上,对这个继子吉先生的来历是这么记载的:

1988年,***与案外人吉女士登记结婚,吉女士携其与前夫所生之子吉先生(曾更名为丁先生)与***共同生活。1996年,吉女士与***经***调解***,吉先生随母亲吉女士生活。此后,***与被告吉先生未曾往来。

臧韵说,如果从继父***与吉女士***算起,到***去世,吉先生与***23年未有往来。在这期间,曾经跟***姓的吉先生又把姓氏改了,恢复跟母亲姓吉。

臧韵:“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的人说,要完成产权变更,要吉先生到场。于是我就翻我爸生前的通讯录,找到了他前妻的电话,打过去。我先跟她聊家常,说我爸去世的事情。吉女士说她跟***没联系,也不知道***去世了,说***的房子跟他们没有关系。她告知我吉先生的电话。然后我们跟吉先生通话,说了我爸去世了,办房屋产权变更,需要他帮助的事。吉先生说,她跟***已经没有人情可言了,也不会帮忙,要我们自己想办法去办理。”

吉先生不愿帮忙,臧韵决定***到***,通过***判决的方式,完成产权变更。然而,判决结果却让她大出所料。

拟制血亲并非基于扶养关系而成立

2021年6月,臧韵和她母亲伍女士诉吉先生的遗产***在***立案。

她们请求***确认***那套房子5%产权份额归伍女士所有,***的遗产为95%产权份额,伍女士取得 70%,臧韵取得25%。诉请排除了吉先生的继承权。

吉先生认可伍女士占有***遗产房屋5%的产权,但是不同意臧韵和她母亲主张的继承方案,理由是他作为***的继子,他与***的继父子关系并不因母亲与***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,他仍有权以被继承人***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身份继承***的遗产。吉先生不认可臧韵的继承人身份。所以,他要求与伍女士各半继承***的遗产。

***认为:公民合法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。***生前未立遗嘱,其遗产应依法按照法定继承由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继承。系争房屋是***与伍女士婚前购买并登记于其一人名下,***于婚后结清。原、被告一致确认伍女士对该房屋产权取得有贡献,并享有5%产权份额,剩余95%产权份额为***的遗产。

本案争议焦点有三:一为吉先生是否有权继承***的遗产;二为臧韵的继承人资格;三为各继承人分别享有的继承权的份额。

关于第一点,***认为,吉先生的母亲吉女士与***结婚后,吉先生与***长期共同生活,***对吉先生形成抚养关系,成立拟制血亲,该拟制血亲原则上不能自然解除,在吉先生成年后,亦不当然受吉女士与***婚姻变动的影响。原告主张吉先生与***的父***女关系已因他母亲和***的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,无法律依据,***不予认可。

原告还主张,吉先生对***缺乏关心和照顾,故无权继承***的遗产。对此,***认为,法定继承系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发生,赡养义务的履行会对继承份额产生影响,但原告以此为据要求***吉先生的继承权,于法无据,吉先生有权以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身份继承***的遗产。

关于臧韵的继承人资格,***认为,伍女士与***结婚时,臧韵已经成年,无需***抚养。因此,***和臧韵之间并未成立拟制血亲关系,彼此间的***义务,不适用《民法典》关于父***女关系的规定。判决书解释说,拟制血亲并非基于扶养关系而成立,法定继承人身份也非因赡养照顾而取得,因此,臧韵不是***的法定继承人。

此外,即便臧韵对***有照顾行为,考虑到***生前自有收入作为经济基础,有配偶进行日常扶养,并无额外的扶养需求,且臧韵提供的相关证据,不足以证明其对***尽了主要扶养义务。

最终,***判决系争房屋5%产权归伍女士所有;该房屋95%产权为***的遗产,伍女士继承60%,吉先生继承35%。

二审维持原判。目前该房屋产权已经变更,吉先生的名字已经登记到房产证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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